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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我们也许应该多费一些笔墨,对中国古代社会的宪政因素进行历史地考察,探究这些因素在西方宪政进入中国社会时的变化和作用,以摆脱近代以来传统因素总是被动地影响社会,而求得对传统的主动发掘,使传统中的优良因素在现代中国宪政的发展中能有应得之席位。

对于私人机制国际组织,则要着力于鼓励、支持本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壮大,走向国际化,并力争在某些国际规制事项方面获得一席之地。{2}全球化的发展给这一传统观点带来了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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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行政法是一个正在产生、成型的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然而,作为一个正在形成中的法律体系,现在要作出精确的单独界定,事实上是比较困难的。此概念和全球治理概念相连结,强调全球治理作为一种行政行为的性质,并且强调其规制对象是任何跨越国家的或者在全球层面上行使的规制权力,并不排斥早期西方学者所认为的国际行政是国际组织内部对其雇员进行管理的活动这种观点。一般而言,行政主体是指为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的行政组织。{5}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来讲,行政法国际化并非是纯粹意义上的国际化,即完全国际化,行政法国际化其实带有本国、本民族、本地方的要素,正是因为各国行政法的国际化进程深深烙上了本国特性,行政法国际化呈现出多种多样的外在形态。在全球化进程中,国家成为行政相对人已是不争的现实,此时,利益相关方国家与国内的行政相对人一样,其权益都有可能受到制约、减损,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和泰国诉美国关于虾及虾制品禁止进口案中的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和泰国等四国就是很好的例证。

在这两个层次的研究上,至目前为止,国内外已经有一定范围的涉及,但是总体上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其次,在签订国际公约或者国际协议后,应该尽快完成相应的国内法转化,树立起守信、负责任大国的形象。因此,在既有的地方政府创新复合动力机制中,已经开始出现公民和社会互动的新动力机制。

但是,公民的参与权从内容上可以划分为对政府具体议题的参与、提出并启动具体议题两个方面,相较而言,前者是更为经常性的参与,而后者虽然频度不如前者,但却更加重要,因为是否能够提出和启动议题显示出公民的选择权的有无和大小。一些地方从人大、政府会议到基层的选举等层面也都越来越重视公民的参与,这些都是增强公民权利能力的可喜改革。1993年6月,上海市民政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方案,经报请市政府同意,与有关部门一道下发了《关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通知》。该办法规定低保资金由各级政府按比例负担,实行按实拨付,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最低生活保障捐赠、提供资助,所捐赠和提供的资助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进行管理。

例如浙江省湖州市于2001年3月16日正式启动的户籍制度改革规定,只要在湖州城里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或是亲属投靠,不管是农民还是外来打工者,不论以前户口在哪里,只要愿意,都可以登记为湖州城市户口,享受湖州市民待遇。于是,一些地方政府开始了户籍迁移零门槛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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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这个相对的弱势群体当中,又有一部分人处于更为弱势的地位,而且,这种更为弱势的地位是难以改变的,这些人群就属于人们达成共识的弱势群体。另一类是纳入公共财政的工青妇等人民团体。这突破了传统的教育资源配置方式,把有限的经费投入到最需要扶持的群体(贫困学生)和领域(职业类学校、民办学校),保证了政府向每一所学校公用经费的均衡划拨,此后,浙江全省推广了教育券制度。[2]在我国,弱势群体至少包括五大类人群:第一,三无人群,即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的孤寡老人、孤儿和残疾人。

这些创新实践在将弱势群体的保护纳入政府责任的同时也是对公民社会权利的承认,是对以公民个体负责自身的社会福利为代价换取经济高速增长的发展路径的修正。弱势部门因其弱势而将其创新聚焦到社会的弱势群体,由此既具有在政治生活中重新塑造本部门地位重要性的作用,又具有维护政府合法性的强烈的政治道德性。这种转移反映着公共利益的公民主体基础的凸现,一方面是政府创新的社会辐射效应,另一方面也是人文精神显露和公民社会开始成长的表现。[1]改革开放后,伴随着经济发展,我国社会人口流动加剧,社会分层细化,利益结构和社会结构也复杂化。

规定凡具有厦门市户籍的居民、村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户籍所在地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摘要】地方政府保护弱势群体的实践表现在建立弱势群体的生活保障制度和建立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机制方面,因此地方政府的相关创新呈现出具体保护、政策环境、能促性赋权三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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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些地方政府创新是依托一定的组织或机制来强化特定群体的权利保障或促进特定群体权利能力的提升。上述三个方面共同构成了地方政府创新的复合动力机制,其中,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追求是这个动力机制的核心。

人们通过参与才能够正视权利、珍视权利、行使权利。这些弱势部门的下凡在通过赋权使弱势群体公民提升权利能力方面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这既是弱势群体能得到的最直接的保护,也是地方政府创新最容易见成效的一个领域。这些地方政府创新是在既有的制度框架下,政府在公共服务领域中提供满足普通民众的一般需求基础上,对弱势群体提供的特殊服务,其目的是通过维护特定群体一定的社会福利水平,减轻国家作为人的集合的整体负担,并从中汲取合法性支持。与城市居民相比,占全国人口的80%的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的开始则迟得多。第一类情况的地方政府创新是地方政府为了解决针对特定群体的具体社会问题而创造一种跨部门的合作机制来对特定群体的权利予以实质性保障。

在这样的前提下,只要现有的政绩考核体系未能将弱势群体保护作为民生指标的内容,或者弱势群体保护在政绩考核体系中无足轻重或仅仅与稳定相联系,那么,弱势群体保护在地方政府层面的制度化就难以与公民的社会权利真正勾连起来,而如果不能与公民的社会权利勾连起来,弱势群体保护的结果就可能是:社会民众难以从对政府的政策性依赖者转变为能够反过来运用权利促进政府绩效的公民。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政策性创新不仅有助于补充原则性制度框架的人本特征,而且因创新而带来的政府资源的节约和管理方式,从事无巨细的操作到结果导向的监管的转变无疑具有倡导性和示范效应。

而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就解决了国有企业的竞争包袱,同时也为下岗者提供了基本生存的基础。【注释】[1]主要是城乡孤寡老人、孤儿、极端贫困人口、残疾人和灾民等。

从世界范围内公民权的发展规律来看,无外乎两种情况。既有政府创新还存在着未能从权利平等保护和公民参与不足等缺陷。

地方政府做出的户籍制度改革有成功者,也有失败者,但都体现出维护权利平等的努力方向。在第二届(2003-2004年度)18个入围项目中,有5个项目涉及弱势群体保护,其中3个获得优胜奖,占优胜奖项目的30%。第三个层面是既有体制内组织通过资源整合来提供能促性渠道和措施,使弱势群体在知晓和使用相应的保护渠道的同时增强权利能力。另外,约束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追求,还需要在方法上打破政绩考核的封闭性,增加开放性因子,加人社会公众的评价指标,才能够维持公民权发展与官员政绩追求之间的平衡。

(二)建立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机制:促进权利的平等如果说弱势群体的生活保障是对弱势群体的直接帮助和保护的话,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机制则是对弱势群体予以保护的根本。尽管从严格意义上说,工青妇等组织长期被界定为人民团体、群团组织、官办非政府组织等,但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这些组织却承担着政府联系公众的诸多职能,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它们应当被视为我国公共部门的构成部分。

作为一个相对概念,弱势群体泛指所有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方面处于弱势的社会群体。这个动力机制将地方的经济一社会发展与政权合法性的维护经由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追求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在客观上形成对弱势群体保护的推动。

即便有这么多的变革,但是,户籍的迁移仍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大量早已离土离乡的移民成为隐性城市人口,他们成为所在城市的事实移民,从实际上改变了城市居民的构成,但在就业、教育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因差别而存在的明显的不同待遇又使他们处于城市社会的边缘状态,与城市人口在同一城市中再度形成一种新的二元社会结构。最后,弱势群体保护的制度化与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追求之间的必然连接尚未建立。

改革开放战略鼓励的是在中央政府放权基础上各地形成区位差异,来探索各领域的制度建构。前文提到的各个实例已经反应出弱势群体保护的动力机制开始由政府主动创新向公民和社会主动保护转移,而通讯技术的迅速发展则加速了这个转移进程。第二个层次是通过资源的配置来确保某些既有社会权利的平等享有。政绩考核决定着地方政府官员的职业发展,因此,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追求依赖于政绩考核的指标和方法,而官员的任期制在一定程度上使官员的政绩追求呈现出短期效应,这对于地方政府创新的制度化本身造成一定的困难。

部门之间权力的相对不平衡以及面临问题的差异性使得政府本身也存在着分化,工会、妇联等组织作为我国宏观政府系统的构成部分,显然距离权力中心比较远,因此感受到社会变迁的冲击和由此带来的部门生存发展的危机感也就越强。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一政治转型为地方政府创新提供了空间和动力机制生成的可能。

源头性的创新首先在于维护所有公民的权利平等。第五,低收入的退休人员。

既有的地方政府创新都开始重视公民对政府具体议题的参与,但是,这种参与中的议题由政府确定,程序本身也由政府确定,在一些地方成为为地方政府行为合法性走秀的形式。第四,进城务工的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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